議事法規單元
:::

各議事法規

新竹市議會旁聽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本會第五屆第十三次臨時會通過

規則如下:

  • 第 一 條
  • 本規則依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會議除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舉行秘密會議時,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 第 三 條
  • 本會認為必要時,旁聽人應先向本會服務台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 第 四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旁聽:
    一、攜帶兇器者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昏亂者。
    三、隨帶未滿六歲兒童者。
    四、精神異狀者。
    五、攜帶動物者。
  • 第 五 條
  •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勸阻者,在會議主席指揮下,警衛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
  • 第 六 條
  • 旁聽人無發言權。
  • 第 七 條
  • 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消息,概由報導者,自行負責。
  • 第 八 條
  •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