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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議事法規
新竹市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授字第 0920005903 號函備查
辦法如下:
-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新竹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卅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 第 二 條
-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人以上之政黨及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卅四條第二項規定組成之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但以一室為限。
- 第 三 條
-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本會黨團或政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
政黨黨團辦公室專供政黨協調會務連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 四 條
-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依各該政黨或政團議員席次及本會現有房舍之狀況作適當配置。
- 第 五 條
-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文具用品及所需人力由各該黨團自理。
- 第 六 條
- 市內電話,由本會提供。但長途電話及傳真、電腦、影印機等設備與費用由各該黨團自理。
- 第 七 條
-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抵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將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 第 八 條
-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市議員改選後,應重新申請。
每一政黨或政團議員席次未達三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