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法規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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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議事法規

新竹市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本會第五屆第十三次臨時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104)竹市議法字第 1849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108)竹市議法字第 108060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一日(110)竹市議法字第 11006000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111)竹市議法字第 111060000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條文

規則如下:

  • 第 一 條
  • 本規則依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公開舉行之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採行視訊會議時,亦同,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 第 三 條
  •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錄影相關設備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始影音資料,均不得攜出會外。
  • 第 四 條
  • 本會議員得申請轉錄大會或委員會公開會議之影音資料。
  • 第 五 條
  • 會外人員申請觀看或轉錄本會公開會議之影音資料時,應自備儲存裝置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 第 六 條
  • 本會會議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自行錄音、錄影或轉播。
    但自行錄音、錄影範圍以其本人發言為限。
  • 第 七 條
  • 本會開會之錄音、錄影資料應保存三十年。逾期之錄音、錄影帶由保管人簽請議長核准予銷燬。
  • 第 八 條
  • 經轉錄之錄音、錄影對外播放或播映,其責任應由播放或播映者自行負責。
  • 第 九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