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職權

依據新竹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會職權計有下列十項:

議決市規章。

議決市預算。

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接受人民請願。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本會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市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就其主管業務之質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