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會職權計有下列十項:
議決市規章。
議決市預算。
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接受人民請願。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本會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市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就其主管業務之質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