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法規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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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議事法規

新竹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89)竹市議法字第 0453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內政部台(89)內中民字第 898243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97)竹市議法字第 09700006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109)竹市議法字第 10906000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辦法如下:

  •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除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外,每年第一次定期大會依下列規定組成,並以議長為召集人:
    一、各黨(政)團各推派一人為委員。
    二、各議案審查委員會各推選一人為委員。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大會議事日程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
    四、關於市政府提案,議員質詢及其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事項。
    五、其他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前項第四款質詢時間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本會秘書長、秘書、議事組主任及法制室主任均應列席。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會議事組職員調用之。
  • 第 七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照本會議事規則之規定,提議修正之。
  • 第 八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